我市自2016年9月正式启动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并分别在2017、2018年对规上工业企业及用地3亩以上规下企业完成两轮综合评价,总体摸清了全市工业企业基本概况和资源集约利用现状。为进一步健全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机制,提升综合评价的合理性、科学性,推动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全覆盖,拟发布《张家港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细则(修订)》)。现对该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一是落实上级要求的客观需要。2018年11月,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8〕312号),明确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并在2019 年实现所有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全覆盖。
二是推进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市已出台差别化的水电气价、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服务等政策。为使政策落实更可靠、全面,必须提高综合评价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三是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迫切需求。近几年,我市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调结构、促转型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批低端低效工业企业,需要深化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引导企业绿色高效发展,加快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苏府办〔2017〕238号)、《苏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苏府办〔2017〕239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8〕312号)和《张家港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张政办〔2017〕88号)等规章和政策文件,并结合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细则(修订)》。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导向清晰、指标规范、权重合理、评价科学、结果公开的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将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覆盖面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占地3亩以上规下企业扩展到全部工业企业。
三、主要内容
《细则(修订)》共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阐明了政策出台的依据、意义、目的。
第二部分:指标体系。明确了指标体系的制定原则、各项指标的权重和计算方法。
第三部分:评价分类。规定了各类型企业的比例以及调档规则。
第四部分:组织实施。规定了综合评价的组织方式、工作步骤等。
第五部分:附则。规定《细则(修订)》发布的同时原《细则(试行)》废止。
第六部分:附件。提供了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和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四、主要变化
本次《细则(修订)》的主要变化有以下四点:
1.部分评价指标计算方式变化。修改了“单位主要污染物增加值”指标和“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指标的基准值取值方法和分数计算方式。
2.部分综合素质加分项变化。修改了“品牌”和“质量”两项,增加了“智能升级”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两项。
3.调档条件变化。增加一项:评价年度入库税收超5000万元的企业上调一类。
4.评价基本单位变化。以工业地块为基本单位计算综合评价得分。若单个企业有多个地块的,将所有地块视作一个整体计算综合评价得分;若多个企业共用一个地块的,将该地块上所有租赁企业视作该地块所属企业的子公司,合并计算综合评价得分(非工业企业不列入计算范围),其中无自主地块的纯租地企业参照地块所属企业的评价结果;既有自主地块又有租赁地块的企业,计算时按地块面积将相关产出和资源消耗均分至每个地块后按其自主地块评价。